Occupational Health Assessment

  职业卫生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

  对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包括预建、在建、已建的项目进行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条件进行专业评审、评价,就叫职业卫生评价。根据项目的建设阶段不同,又分为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现状评价三类。

  职业病危害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Occupational Health Assessment

  职业卫生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采光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行为。评价的结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工作流程

   

   

   

   

   

   

   

   

   

   

   

   

   

   

   

   

   

   

   

   

   

   

   

   

   

   

   

   

   

   

   

   

   

   

   

   

   

   

   

   

  业务咨询:

  联 系  人:   陈凯 

  电话/传真:0931-8671356

  邮     箱:   994899578@qq.com

  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嘉峪关东路387号

  邮     编:   730020